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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4-24 阅读:527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央行、银监会正式公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表示,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该办法。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办法》明确规定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形式,即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办法》表示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办法》勾勒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链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选择受托机构并与其签订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履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等职责。同时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办法》表示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和《办法》原先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并未明确指出其信用增级可使用的方法,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则列出了现金储备账户、第三方担保、优次级结构等三种方法以提升证券信用等级。 

  《办法》特别指出,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办法》在信息披露部分要求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