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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建立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2-29 阅读:566


  我国尚无一家保险公司或组织正式开展律师职业保险业务 

  近日,家住北京市东景苑小区的部分居民正在经历着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已经入住3年多的业主们可能因为律师唐荣长的失踪而暂时拿不到自己的房产证,这位唐律师竟然“卷走”了业主们共约700万元的办证费用、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据记者了解,包括东景苑小区在内的共3个小区400多位业主的房产证明办理因唐律师的失踪而受到波及。 

  与此同时,另一深受唐荣长失踪之害的是他所在的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据业主们反映,唐荣长失踪后,当代律师事务所曾受到部分业主的冲击,虽然现在仍正常营业,但到所里上班的人员已经寥寥无几。事务所已于11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 


  唐律师的行为无疑引发了受害业主们的焦虑和愤怒,更让其执业的当代律师事务所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中国政法大学的符启林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律师没有资格单独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同时意味着律师事务所要为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是由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尽管“卷走”业主们办证款项是唐律师的个人行为,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仍然要承担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继续为那些因唐律师失踪而未能拿到房产证明的业主们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此外,如果唐律师的行为使得这种义务难于履行或是给这些业主造成了其它经济损失,律师事务所还必须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的保护让业主们可以稍稍松了一口气,但是就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来说,符启林教授指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意识确实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尚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类似唐荣长律师行为的事件在世界上已不很罕见,为了应对律师出现类似行为后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巨额责任,香港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律师职业保险制度,律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该险种,从而在律师出现问题时可以由承保人承担全部的或分担部分的赔偿责任,避免了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的开展因某一律师的过错而遭受重创。据了解,这种保险在美国已经非常普遍,而就我国尚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或组织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符启林教授强调,我们不能忽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且应该对他们提出更高的道德标准,因为知法犯法情节更加恶劣。但除此之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否则如果每个律师的个人行为都可能使一个运转良好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关门,长远看来必将影响到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唐荣长律师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的遭遇更让我们看到了律师事务所处境的尴尬,如符教授所说,在我国律师执业日益规范化的今天,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已经到了应该提上日程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