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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科学技术部侵犯署名权

编辑: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05-12-29 阅读:703


    1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谷律师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侵害原告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谷律师诉称,原告于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4年创办“辽海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法律工作中,原告不仅亲历实践,还不断在法学前沿领域进行探索和研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实践和研究成果,原告先后撰写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指南》、《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卷和第二卷等政府采购方面的专业法学作品,在《法制日报》、《国际商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多家中央级的媒体上公开发表数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学作品。 

    2005年5月13日的《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原告的文章《我国政府采购由试点到立法》。在文章中,原告客观地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由试点到立法的过程,理清了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发展的经脉,指出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对工程领域招投标的发展趋势做出了预测。在文章中,原告指出,“客观地说,我国政府采购活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未来的发展,我国工程领域的招投标必将为政府采购所规范的范围”等等。读者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起到一目了然的作用。原告的文章发表后没几天,被告的网站就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且故意删掉了原告的名字和工作单位及其职务,使原告的作品变成了人人可以无偿享用的“公共工具”。可见,被告的侵权行为极其恶劣。为此,原告委托律师承办侵犯其著作权案件,并交纳了3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和1000元的公证费用。2005年6月3日,原告委托的律师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网站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 

    综上所述,被告不仅未经任何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对自己作品所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原告依据作品财产权所应获取报酬的权利。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以及原告依据作品财产权所应获取报酬权的行为;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